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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二初字第85号

郝德华与大唐洛阳热电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郝德华,大唐洛阳热电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二初字第85号原告郝德华,男。委托代理人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大唐洛阳热电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德华诉被告大唐洛阳热电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德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德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郝德华承担。

审判员  李晨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