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799号原告成都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馨。被告梁延武。本院审理原告成都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延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延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都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赖武梨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开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