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利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利通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佳宝,系该公司总理。被执行人闫刚,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宁夏宝赢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岳丽,女,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宁夏宝赢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刚,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迁,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刘立兵,男,1973年9���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张军,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张兴成,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马治业,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朱丽,女,1982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建华,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吴利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车款及利息1005274.7元,违约金6000元,并由被执行人闫刚、岳丽承担案件受理费13674元,由上述全部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1264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宁夏宝赢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宁B152**号、宁B170**号、宁B170**号、宁B184**号、宁B935**号、宁B167**号、宁B190**号、宁B190**号、宁B189**号、宁B172**号车辆的车户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学升
审 判 员 陈学军
代理
审判员 李亚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