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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281号

赵海军与许晓兰、赵宇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海军,许晓兰,赵宇帆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281号原告赵海军,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被告许晓兰,女,汉族,农民,住咸阳市杨凌区五泉镇。被告赵宇帆,男,汉族,农民,住咸阳市杨凌区五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军诉被告许晓兰、赵宇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军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赵海军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文静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