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281号原告赵海军,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被告许晓兰,女,汉族,农民,住咸阳市杨凌区五泉镇。被告赵宇帆,男,汉族,农民,住咸阳市杨凌区五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军诉被告许晓兰、赵宇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军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赵海军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文静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