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甘戈。被执行人陕西康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城区新科路1号1栋202室。法定代表人蒋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甘戈与陕西康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康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甘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康泰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陕西康泰置业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间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康泰置业有限公司500万元及延迟给付利息;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康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建平
审判员 王 虹
审判员 雷安坤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