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7号原告杨占军。被告李春玲,身份不详。
原告杨占军诉被告李春玲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杨占军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春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占军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春玲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占军撤回对被告李春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32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2316元,余额12316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周俊萍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成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