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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7号

杨占军与李春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占军,李春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7号原告杨占军。被告李春玲,身份不详。

原告杨占军诉被告李春玲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杨占军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春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占军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春玲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占军撤回对被告李春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32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2316元,余额12316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周俊萍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成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