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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446号

魏怀利与姚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怀利,姚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446号原告魏怀利,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市东昌府区。被告姚辉龙,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魏怀利与被告姚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怀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辉龙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7月5日起,我带民工为被告承包的嘉明开发区工程干抹灰等活,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姚辉龙欠工资39170元,后经多次催要,给付20000元,至今尚欠19170元。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民工工资款19170元。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5日姚辉龙与魏怀利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姚辉龙将聊城市盖氏邦哗物流有限公司商户楼内外墙抹灰、粘瓦等工程包给魏怀利。2012年1月20日经双方结算,姚辉龙欠魏怀利劳务报酬39170元,后经催要给付20000元,至今尚欠19170元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姚辉龙欠魏怀利劳务报酬19170元至今未给付,证据充分,可以认定。魏怀利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姚辉龙给付原告魏怀利劳务报酬1917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元,由被告姚辉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穆

人民陪审员  刘玉昆

人民陪审员  申 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