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博法湾民初字第60号
原告:陈某,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
被告:彭某1,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
原告陈某诉被告彭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某1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在博罗县石湾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彭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彭某3。婚后原告与被告感情尚好,但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且已经达到成瘾的程度。虽经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仍不知悔改,完全没有尽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对家庭不闻不问,且与他人同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根据《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被告彭某1经本院依法送达诉讼文书和开庭传票,未提交答辩意见和提供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在博罗县石湾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石民婚字第85号)。婚后感情尚好。原告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彭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彭某3。原告认为,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原告和家庭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遂于2012年11月7日以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并生育二子。
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夫妻感情深厚,原告诉称被告有不良的行为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感情并非原告所述的已完全破裂。原告应珍惜和被告建立多年的夫妻感情,因此,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提出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彭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友良
代理
审判员 钟伟志
代理
审判员 李敏娴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雪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