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倴执字第681号
申请执行人:王久峰,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宝平,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久峰与吴宝平赔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宝平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1)倴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习学军
审判员 刘晓红
审判员 彭文成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俊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