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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0500号

杨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500号

原告:杨某,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程某,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审 判 员  陈德才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龚 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