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500号
原告:杨某,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程某,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审 判 员 陈德才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龚 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