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段秀玲,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晋婉煜,女,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与原告段秀玲系母女关系。被告王风琴,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马连翠,女,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素波,女,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与被告马连翠系母女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秀玲、晋婉煜与被告王风琴、马连翠、张素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秀玲、晋婉煜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风琴、马连翠、张素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秀玲、晋婉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段秀玲、晋婉煜负担。
审 判 长 杜晓华
审 判 员 靳红英
人民陪审员 申丽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田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