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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299号

李全彬诉王小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全彬,王小波,四川欧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弘博天成车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299号原告李全彬。委托代理人郑辉,四川辽原律师事务律师律师。被告王小波。委托代理人鲜忠臣,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欧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兴才。委托代理人肖飞,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弘博天成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树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云,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军,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彬与被告王小波、四川欧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弘博天成车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全彬于2013年2月26日开庭时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7元,减半收取2348元由原告李全彬负担。

审 判 长  郑淑珍

人民陪审员  李文双

人民陪审员  李爱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学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