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高刑初字第00034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2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陵县看守所。高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刑诉(20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为筹毒资,翻窗进入其朋友师某某在高陵县姬家管委会XX村二组的租住房间,将一台“戴尔”牌电脑拆下盗走。经高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董某某证言,案件照片,抓获经过、鉴定意见书、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指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被告人黄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所盗物品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13年5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赵栋科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