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执字第1017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弟,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申请执行人刘荣妹,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永昌,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谭计成,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上述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志坚,男,汉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执行人刘春弟、刘荣妹与被执行人李永昌、谭计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李永昌、谭计成逾期拒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刘春弟、刘荣妹分别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1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款:黄志坚在博罗县农村信用联社石湾镇中岗分社的存款30000元(卡号:62×××10)。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永昌、谭计成提供的担保款:黄志坚在博罗县农村信用联社石湾镇中岗分社的存款30000元(卡号:62×××10)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李永昌、谭计成提供的担保款:黄志坚在博罗县农村信用联社石湾镇中岗分社的存款30000元(卡号:62×××10)至中国银行惠州博罗北门路支行(账户:博罗县人民法院;账号:71×××45),予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友良
代理
审判员 钟伟志
代理
审判员 李敏娴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焕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