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涧刑公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2012年8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留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开始,在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市建家属院4栋1门402号,被告人唐某以每包200元的价格多次贩卖毒品黄皮给吸毒人员林某某、赵某某、符某某、吕某等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1、2012年8月9日,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某一包毒品黄皮。当日,林某某吸食,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2012年8月13日,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一包毒品黄皮,当日赵某某吸食。8月16日,唐某又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一包毒品黄皮。随后赵某某被抓获,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购买的一包毒品黄皮被收缴。3、2012年8月15日,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符某某一包毒品黄皮,当日符某某吸食。8月17日,符某某因吸毒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4、2012年6月份开始,唐某多次卖给吕某毒品黄皮。2012年8月28日,唐某卖给吕某毒品黄皮后,在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市建家属院4栋1门402号,同吕某一起吸食,被民警当场查获。从唐某住处查获毒品黄皮7包,以及锡纸、塑料包装袋、账本、吸食毒品工具等。从吕某身上查获毒品黄皮2包。经检验,唐某持有的黄皮7包共重2.45克,吕某持有的黄皮2包共重0.69克,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贩卖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但辩称其共见过吕某二次,当时没有付钱,只是吸食毒品。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开始,在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市建家属院4栋1门402号,被告人唐某以每包200元的价格多次贩卖毒品黄皮给吸毒人员林某某、赵某某、符某某、吕某等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1、2012年8月9日,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某一包毒品黄皮。当日,林某某吸食,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2012年8月13日,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一包毒品黄皮,当日赵某某吸食。8月16日,唐某又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一包毒品黄皮。随后赵某某被抓获,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购买的一包毒品黄皮被收缴。3、2012年8月15日,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符某某一包毒品黄皮,当日符某某吸食。8月17日,符某某因吸毒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4、2012年6月份开始,唐某开始卖给吕某毒品黄皮。2012年8月28日,唐某卖给吕某毒品黄皮后,在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市建家属院4栋1门402号,同吕某一起吸食,被民警当场查获。从唐某住处查获毒品黄皮7包,以及锡纸、塑料包装袋、账本、吸食毒品工具等。从吕某身上查获毒品黄皮2包。经检验,唐某持有的黄皮7包共重2.45克,吕某持有的黄皮2包共重0.69克,均含有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检查,证人赵某某、符某某、吕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相关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辨认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贩卖少量毒品,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系初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恒飞
人民陪审员 张芝政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 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