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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五民初字第17号

全春英诉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全春英,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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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五民初字第17号原告全春英,女,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被告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法定代表人魏武,职务院长。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延安南路1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春英诉被告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春英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春英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全春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0元,减半收取3850元,由原告全春英承担。

审判长  孟淑珍

审判员  悦珂珂

审判员  宋燕飞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钧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