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09号之二原告珠海地博房地产投资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天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泉泓,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乃琼,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助理。被告邝英棣,女,汉族,1952年6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地博房地产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邝英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地博房地产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地博房地产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地博房地产投资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388元,由原告珠海地博房地产投资策划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胡小青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