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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48-2号

杨顺成与杨建刚、龙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顺成,杨建刚,龙妍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48-2号原告杨顺成。被告杨建刚。被告龙妍华。本院在审理杨顺成与杨建刚、龙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顺成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亚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阳志军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