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48-2号原告杨顺成。被告杨建刚。被告龙妍华。本院在审理杨顺成与杨建刚、龙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顺成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亚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阳志军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杨顺成与杨建刚、龙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48-2号原告杨顺成。被告杨建刚。被告龙妍华。本院在审理杨顺成与杨建刚、龙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顺成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亚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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