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54号
原告:侯继强,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住址同上。
被告:王倩,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继强与被告王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继强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倩购买的龙燕阳光城第0811幢03单元30201号房屋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侯继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倩购买的龙燕阳光城第0811幢03单元30201号房屋,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权属登记、转让、买卖、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或权利负担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魏 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秋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