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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执字第1280号

刘兴泉与临朐县鑫英食品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兴泉,临朐县鑫英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1280号申请执行人刘兴泉。被执行人临朐县鑫英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衣明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人刘兴泉与临朐县鑫英食品有限公司工资等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临劳人仲案字(2012)第06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窦秀兵执行员  刘长安执行员  陈文利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晓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