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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赣城商初字第0310号

庞忠福、庞忠群与彭田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庞忠福,庞忠群,彭田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赣城商初字第0310号原告庞忠福,居民。原告庞忠群,居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徐长太,男,1957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彭田善,居民。

原告庞忠福、庞忠群与被告彭田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庞忠福、庞忠群自愿于2013年2月26日撤回对被告彭田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忠福、庞忠群撤回对被告彭田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虎

代理

审判员  孙成志

人民陪审员  魏茂堂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胜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