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赣城商初字第0310号原告庞忠福,居民。原告庞忠群,居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徐长太,男,1957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彭田善,居民。
原告庞忠福、庞忠群与被告彭田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庞忠福、庞忠群自愿于2013年2月26日撤回对被告彭田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忠福、庞忠群撤回对被告彭田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虎
代理
审判员 孙成志
人民陪审员 魏茂堂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胜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