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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0465号

原告王自学诉被告王斌、韩婷婷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王自学,王斌,韩婷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465号原告王自学,男,195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柏正元,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牛军,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斌,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司机,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韩婷婷,女,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博通利达公关顾问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自学诉被告王斌、韩婷婷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王自学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2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王自学承担。

审 判 长  王新权

代理

审判员  申 洁

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