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20号原告魏小款。被告魏素缓。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小款与被告魏素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魏小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小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小款负担。
审判员 张占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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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小款与魏素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20号原告魏小款。被告魏素缓。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小款与被告魏素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魏小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小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小款负担。
审判员 张占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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