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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二初字第20号

魏小款与魏素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小款,魏素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20号原告魏小款。被告魏素缓。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小款与被告魏素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魏小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小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小款负担。

审判员  张占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