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989号
原告:沈阳工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道义经济开发区正义三路18。
法定代表人:赵非,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娇,女,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康风山,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沈阳工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康风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刘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工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