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陈玉真。被告贾晨亮。被告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与和平路交叉口处。本院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2013)菏开民初字第16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贾晨亮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贾晨亮驾驶的鲁R×××××号轿车查封。
代理
审判员 荣晓雪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孔祥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