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成民初字第484号原告夏某,农民。被告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玄 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伟建 微信公众号“”
夏某与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成民初字第484号原告夏某,农民。被告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玄 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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