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榆郭民初字第00060号

原告纪宝成与被告罗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纪宝成,罗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郭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纪宝成,男,农民。被告罗虎伟,男,农民。

原告纪宝成与被告罗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纪宝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宝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纪宝成负担。

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三年���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梅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