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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134号

王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34号原告王某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晓霞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