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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执字第143-5号

肖生林与张祥、崔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生林;张祥;崔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执字第143-5号申请执行人肖生林,男,汉族,1963年9月生,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张祥,男,汉族,1959年7月生,住江苏省常州市。被执行人崔春,女,汉族,1963年2月生,住址同上,系张祥之妻。本院在执行肖生林与张祥、崔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北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2009)安民二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祥、崔春邮寄送达了(2010)北执字第14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祥、崔春于2010年4月22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祥、崔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崔春名下有位于上海市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崔春名下位于上海市房屋一处。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继霞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