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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148号

董艳莉与何防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艳莉,何防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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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148号原告董艳莉,女,26岁。委托代理人王军民,系开封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何防震,男,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艳莉诉被告何防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艳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梦洁

审 判 员  毛 爱

人民陪审员  张清良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