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148号原告董艳莉,女,26岁。委托代理人王军民,系开封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何防震,男,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艳莉诉被告何防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艳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梦洁
审 判 员 毛 爱
人民陪审员 张清良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