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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0622号

靳朝庚与靳香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靳朝庚,靳香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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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新民一初字第00622号原告靳朝庚,男,191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华山机械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靳凤英,女,194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刘贵生,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天平法律咨询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香枝,女,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朝庚与被告靳香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朝庚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朝庚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靳朝庚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