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新民一初字第00622号原告靳朝庚,男,191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华山机械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靳凤英,女,194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刘贵生,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天平法律咨询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香枝,女,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朝庚与被告靳香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朝庚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朝庚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靳朝庚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