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0273号
原告:方某,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欧某,女,1966年3月23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潜阳中路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审判员 李红枫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戴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