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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民初字第2753号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13)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2753号

原告:高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华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靳宁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