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2753号
原告:高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华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靳宁宁 来源:百度“”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13)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2753号
原告:高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华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靳宁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