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0860号
原告:沈光宝,男,1955年1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荚卫威,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开勇,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
被告:芜湖大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葛伦武,董事长。
被告:徐胜林,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光宝与被告罗开勇、芜湖大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光宝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罗开勇、芜湖大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34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沈光宝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罗开勇、芜湖大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34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攸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