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民初字第21号原告何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何某与方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俊梅 微信公众号“”
何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民初字第21号原告何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何某与方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