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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仁寿民初字第1014号

叶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8-13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叶某某,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叶某某,女,生于1985年10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谭某某,男,生于1974年3月21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学方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家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