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叶某某,女,生于1985年10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谭某某,男,生于1974年3月21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学方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家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