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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361号

何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年2月26日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1、何某某与马某某离婚;2、马某某退给何某某彩礼26000元;3、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某向申请执行人何某某退付了彩礼26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晓平

代理

审判员  张海艳

人民陪审员  罗世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廉亚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