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550号原告陈佳琪,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林腾峰,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方妹容,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佳琪与被告林腾峰、方妹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佳琪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佳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9元,减半收取1119.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慧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慧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