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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民初字第550号

陈佳琪与林腾峰、方妹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佳琪,林腾峰,方妹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550号原告陈佳琪,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林腾峰,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方妹容,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佳琪与被告林腾峰、方妹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佳琪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佳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9元,减半收取1119.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慧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慧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