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初字第601号

原告周子轩诉被告周浩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周子轩,周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601号原告周子轩,女,201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罗各庄村。法定代理人季秋蕊,女,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原告,系原告之母。被告周浩,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前泉河头村西街8排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子轩诉被告周浩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子轩法定代理人季秋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子轩法定代理人季秋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子轩法定代理人季秋蕊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贾凤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