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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092号

方明香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安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明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方明香,女,汉族,出生于1964年8月3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办。委托代理人陈纪龙,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住所:安康市汉滨区姚家巷28号。组织机构代码:55216666-6。负责人潘义斌,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方明香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2年12月7日作出安汉民初字(2012)019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赔偿申请执行人方明香保险赔偿金144502.34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12元。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安汉民初字(2012)01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梁超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