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知初字第618号
原告:宁海县奥翔电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马幼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宁荣,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丽红,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金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邬亚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广兴,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奥翔电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金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由,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奥翔电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财产保全费4820元,合计11020元,由原告宁海县奥翔电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良宏
代理
审判员 吴玉凯
人民陪审员 陈 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张伟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