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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桥初字第00215号

孙某某与陈某某离婚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215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

代理

审判员  张鲜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