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215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
代理
审判员 张鲜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