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民初字第00091号

候士英与盖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候士英,盖占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候士英,农民。被告盖占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候士英诉被告盖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候士英以被告当庭给付其欠款1000元,并答应了以后尽快偿还剩余欠款由,其暂时不告了,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士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由原告候士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丙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翠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