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候士英,农民。被告盖占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候士英诉被告盖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候士英以被告当庭给付其欠款1000元,并答应了以后尽快偿还剩余欠款由,其暂时不告了,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士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由原告候士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丙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翠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