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072-1号
原告: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周和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易,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赤峰大世界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吴仁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仁希,男,196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
被告:刘雪贞,女,197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大世界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吴仁希、刘雪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2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宏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