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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执字第160号

郝远庆与田美莲、武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远庆,田美莲,武金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郝远庆。被执行人田美莲。被执行人武金明。郝远庆申请执行田美莲、武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田美莲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化工路X号X号楼X单元××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郝远庆(身份证号××)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红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