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郝远庆。被执行人田美莲。被执行人武金明。郝远庆申请执行田美莲、武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田美莲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化工路X号X号楼X单元××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郝远庆(身份证号××)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红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