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047号
原告:严加兵,男,1978年6月6日,汉族,安庆市开发区新天马铜字标牌工艺部业主,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姚程智,安徽雷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跃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世海,经理。
被告:彭世姜,男,1971年6月16日,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加兵与被告安庆市跃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世姜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加兵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加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加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97.5元。
审判员 卢文忠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