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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047号

严加兵与安庆市跃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世姜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8-04-25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严加兵,安庆市跃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世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047号

原告:严加兵,男,1978年6月6日,汉族,安庆市开发区新天马铜字标牌工艺部业主,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姚程智,安徽雷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跃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世海,经理。

被告:彭世姜,男,1971年6月16日,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加兵与被告安庆市跃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世姜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加兵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加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加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97.5元。

审判员  卢文忠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