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26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建硕型焦厂,地址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西那母庄村北。负责人马建忠,厂长。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电力管理局小屯供电所,地址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小屯村。法定代表人姚建强,所长。被告刘宝岭,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建硕型焦厂与唐山市丰润区电力管理局小屯供电所、刘宝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唐山市丰润区建硕型焦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本民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