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商初字第146号
原告:衢州大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爱香。
委托代理人:郑淑芳。
被告:江昊。
原告衢州大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大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俪婧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