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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一初字第144号

崔某某诉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某,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崔某某,女,现住珲春市。被告方某某,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晶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