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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0659号

刘宪发与安徽省巢湖常通柴油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0659号

原告:刘宪发,男。

被告:安徽省巢湖常通柴油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莳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宪发诉被告安徽省巢湖常通柴油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宪发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宪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宪发负担。

审判员  陈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鲍莹 来自: